希望你會同意,香港警察需要重建。過去兩星期的局勢發展,可見香港警察的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的警員或者指揮官的問題,而是整個警隊從一哥起計到PC都出現了嚴重的文化問題。
過去兩星期在不同場合當中警察所犯的執法錯誤,已有很多評論,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也有詳細分析,在此不贅。我擔心的,是這些錯誤後面揭示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:
當警察面對示威者的事候,明顯有報復心理。
這點,我認為才是最最最可怕。
警察維持治安,確實是天公地道。但這權力是人民賦予的,所以必然有限:只有在人民受傷害的時候,警察才可以動用武力制止;人民明明沒有受傷害的時候,警察動用武力,就是濫權。這兒的重點,在於武力的動用要視乎「即時狀況」。例如有個人連環殺了一百個人,然後被警察制服,那麼在他被制服的那一秒起算,警察就不可以再對他施以武力,因為從這一秒開始已經沒有人受到或可能受到他的傷害。
報復心理的可怕之處,就是無視了「即時狀況」這個基本設定。如果警隊覺得自己被一班示威者「羞辱」了,面對另一班的示威者的時候為了補償之前的「羞辱感」,應對的手段變得更為激烈,這就是明顯地不專業了:因為他們雖然手拿公權,卻已不再為公,變成為私了。
這樣的警察文化是不可能被容許的。即使是當權者,也不會希望出現這樣的警隊。一旦警察開始以自己的角度而不是按既定的規則來做判斷,就有不服從政權的可能,無論是民主還是專制政體下都是必須要整頓的。
可以如何整頓呢?我們一起看看太平洋對岸的案例。
時間:一九九二年。座標:洛杉磯。
一名黑人在高速公路被警察截停,制服倒地並被警察毆打。事件剛好被附近的居民拍到,在電視台播出後引發公眾嘩然。地方政府起訴四名警員,唯陪審團判定他們沒有使用過度武力逮捕嫌犯。這個判決引發極大公眾不滿,洛杉磯市爆發大規模暴動。
若以嚴重道德潔癖的基準來看,這件事情當中政府恐怕沒有什麼要反省的地方。調查顯示,該名黑人拒捕在先,一直反抗,電視台播出的片段經過剪接,並不完整。及後爆發的暴動是「真.暴動」,暴徒四處搶劫縱火,事件導致53人死亡,要美國陸軍進駐才能控制局面。
但是,民主社會的制度優勢就在這個時候發揮作用。雖然觸發事件的那位黑人本身不是一位「完美受害者」,及後發生的暴動帶來嚴重破壞而帶來無辜百姓傷亡,但退後一步想: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,這件事情可以鬧得這麼大,代表後面一定有隱藏的社會問題要處理。於是,市政府先就毆打案委派了曾任洛杉磯律師公會主席的 Warren Christopher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,全面檢討警察的招聘、培訓、內部懲處,以及公開投訴機制。暴動爆發後,又委派了曾任 FBI 和 CIA 主管的 William H. Webster 為特別顧問,為暴動應對撰寫調查報告。
Christopher Commission 的報告發現,警察內部有嚴重的濫暴問題,管理層沒有處分濫暴者,而投訴機制明顯對投訴人不利。合共228頁的報告,提出多項改革建議,例如成立獨立的監察總長辦公室,由非警員出身的監察總長主理,負責監察投訴和懲處。警隊又要建立數據庫紀錄所有警員的危險行為,改革截停搜身的程序等等。
不過最為大膽的,應該是報告公開了大量警察內部通訊紀錄,例如警車通話紀錄等等,發現警員私下慣常以歧視語言來稱呼少數族群。如果有案件的疑犯和受害人都是黑人,他們的報告會寫 NHI,即是 No Human Involved :「沒有人類參與其中」。
不過,報告沒有帶來即時的改革,警隊內部有反抗情緒是其中一因。到了二零零零年,洛杉磯警方又爆出了另一單的醜聞,聯邦政府決定介入向市政府發出最後通牒:要麼改革,要麼用全國之力告到你甩褲。在巨大壓力下,當初提出的改革才得以實施,新任警務署長忍心落刀,講大話濫權的警察一律炒魷。
來到今日,雖然警察濫暴在洛杉磯仍未根絕,但相對於三十年前已大為不同。今天所有的洛杉磯警察都要帶隨身攝錄鏡頭,警例列明警員要用盡方法緩解緊張局勢後才可以使用火器,招募過程要納入少數族裔等等⋯⋯
看到這兒,是否有點羡慕嫉妒恨,覺得同一件事情不可能在香港發生?
其實不然。這種全面改革香港警隊也發生過。
回到香港六十年代貪污橫行,警隊問題特為嚴重,《五億探長》不止是一齣電影。六七暴動後,港英政府意識到要穩住政權,警隊必須要全面改革,所以才有後來的廉政公署,才有八十年代後香港人曾一度引以為傲的專業警隊。
可以再發生一次嗎?那就要看今天這個政權是否意識到,一支不受控制的警隊即使對於他們來說,其實同樣有害無益了。